唐會要卷八十三
嫁娶
貞觀元年二月四日。詔曰。昔周公治定制禮。垂裕後昆。命媒氏之職。以會男女。每以仲春之月。順時行令。蕃育之理既宏。邦家之化攸在。朕恭承天命。為之父母。永懷亭育。周切於懷。若不申之以婚姻。明之以顧復。便恐中饋之禮斯廢。絕嗣之釁方深。既生怨曠之情。或致淫奔之辱。憲章典故。實所庶幾。宜令有司。所在勸勉。其庶人男女無室家者。並仰州縣官人。以禮聘娶。皆任其同類相求。不得抑取。男年二十。女年十五已上。及妻喪達制之後。孀居服紀已除。並須申以婚媾。令其好合。若貧寠之徒。將迎匱乏。仰於親近鄉裏。富有之家。裒多益寡。使得資送。其鰥夫年六十。寡婦年五十已上。及婦雖尚少。而有男女。及守志貞潔。並任其情。無勞抑以嫁娶。刺史縣令以下官人。若能婚姻及時。鰥寡數少。量准戶口增多。以進考第。如導勸乖方。失於配偶。准戶減少附殿。
六年。禦史大夫韋挺上表曰。夫婦之道。王化所先。婚姻之禮。人倫攸尚。所以承紹家業。嗣續祖妣。靜而思之。安可不敬。嫁女之室。有不息火之悲。娶婦之家。有不舉樂之感。今貴族豪富。婚姻之始。或奏管絃。以極歡宴。唯競奢侈。不顧禮經。非所謂嗣親之道。念別離之意。正始之本。實在於茲。若不訓以義方。將恐此風愈扇。
十六年六月詔。氏族之盛。實繫於冠冕。婚姻之道。莫先於仁義。自有魏失禦。齊氏雲亡。市朝既遷。風俗陵替。燕趙右姓。多失衣冠之緒。齊韓舊俗。或乖德義之風。名雖著於州閭。身未免於貧賤。自號膏粱之冑。不敦匹敵之儀。問名惟在於竊貲。結褵必歸于富室。乃有新官之輩。豐財之家。慕其祖宗。競結婚媾。多納貨賄。有如販鬻。或貶其家門。受屈辱於姻婭。或矜其舊族。行無禮於舅姑。積習成俗。迄今未已。既紊人倫。實虧名教。朕夙夜兢惕。憂勤政道。往代蠹害。鹹已懲革。惟此敝風。未能盡變。自今已後。明加告示。使識嫁娶之序。各合典禮。知朕意焉。其自今年六月禁賣婚。
永徽二年九月。紀王慎等議堂姨母之姑姨。及堂姑姨父母之姑姨。父母之姑舅姊妹婿。姊妹堂外甥。雖並外姻無服。請不為婚。詔可之。先是。禦史大夫李乾祐奏。言鄭州人鄭宣道。先聘少府監李元乂妹為妻。元乂妹即宣道堂姨。元乂情不合請罷婚。宣道經省陳訴。省以法無禁判。許成親。於是紀王慎等。因此有議雲。
顯慶二年七月制。縣主出嫁者稱適。不得稱降。取縣主者稱娶。不得稱尚。
四年十月十五日詔。後魏隴西李寶。太原王瓊。滎陽鄭溫。範陽盧子選。盧渾。盧輔。清河崔宗伯元孫。凡七姓十一家。不得自為婚姻。仍自今已後。天下嫁女受財。三品已上之家。不得過絹三百匹。四品五品。不得過二百匹。六品七品。不得過一百匹。八品以下。不得過五十匹。皆充所嫁女貲妝等用。其夫家不得受陪門之財。李義府奏也。
太極元年。左司郎中唐紹上表曰。士庶親迎之禮。備諸六禮。所以承宗廟。事舅姑。當須昏以為期。詰朝謁見。往者下裏庸鄙。時有障車。邀其酒食。以為戲樂。近日此風轉盛。上及王公。乃廣奏音樂。多集徒侶。遮擁道路。留滯淹時。邀致財物。動踰萬計。遂使障車禮貺。過於聘財。歌舞喧譁。殊非助感。既虧名教。又蠹風猷。違紊禮經。須加節制。望請敕令禁斷。至十一月十二日敕。王公已下嫁娶。比來時有障車。既虧風教。特宜禁斷。
開元十九年四月四日。於京城置一禮會院。其年九月二十四日敕。禮會院宜屬司農寺。其什物合令所司供。院在崇仁坊南街。
二十二年二月敕。男年十五。女年十三以上。聽婚嫁。諸州縣官人在任之日。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。違者。雖會赦仍離之。其州上佐以及縣令。於所統屬官。同其定婚在前。居官在後。及三輔內官。門閥相當。情願者。不在禁限。
建中元年十一月十六日敕。宜令禮儀使與博士及宗正卿李琬。漢中王瑀。光祿卿李涵。約古今舊儀。及開元禮。詳定公主郡主縣主出降覿見之儀。條件聞奏。將以化行天下。用正國風。至十一月二日。禮儀使顏真卿等奏。郡縣主見舅姑。請於禮會院過事。明日早。舅坐於堂東階上。西向。姑南向。婦執笲。竹器元表纁裏。盛以棗栗。升自西階。東面再拜。跪奠于舅席前。舅舉之。贊者徹以東。婦退。再拜降於姑階下。受笲。盛以腶脩。從者執於階下。升進。北面再拜。跪奠於姑席前。姑舉之。贊者受以東。婦退。又再拜。降之。詣東面。拜婿之伯叔兄弟姊妹訖。便赴光順門謝恩。婿之親族。次第奉謝訖。赴十六王宅觀花燭。伏以婚禮主敬。竊恐非宜。並請停障車下婿及卻扇詩等。行禮之夕。可以感思。至於聲樂。竊恐非禮。亦請禁斷。相見行禮。近代設以氈帳。擇地而置。此乃元魏穹廬之制。合於堂室中置帳。請准禮施行。今時俗以子卯午西年謂之當梁。其年娶婦。舅姑不相見。蓋禮無所據。亦請禁斷。
其年十一月敕。婚禮皆用誕馬。在禮經無其文。案周禮玉人有璋。諸侯以聘女。禮雲。玉以比德。今請駙馬加以璋。郡主婿加以璧。以代用馬。又其函書。出自近代。事無經據。請罷勿用。從之。
會昌元年十一月敕。婚娶家音樂。並公私局會花蠟。並宜禁斷。
租稅上
舊制。凡賦役之制有四。一曰租。二曰調。三曰役。四曰雜徭。開元二十三年敕。以為今天下無事。百姓徭役。務從減省。遂減諸司色役一十二萬二百九十四人。
武德二年二月十四日制。每丁租二石。絹二丈。綿三兩。自茲以外。不得橫有調斂。
七年三月二十九日。始定均田賦稅。凡天下丁男。給田一頃。篤疾廢疾。給四十畝。寡妻妾。三十畝。若為戶者。加二十畝。所授之田。十分之二分為世業。餘以為口分。世業之田。身死則承戶者授之。口分則收入官。更以給人。每丁歲入粟二石。調則隨鄉土所產。綾絹絁各二丈。布加五分之一。輸綾絹絁者。兼調綿三兩。輸布者。麻三觔。凡丁。歲役二旬。若不役。則收其傭。每日三尺。有事而加役者。旬有五日。免其調。三旬則租調俱免。通正役不過五十日。若夷獠之戶。皆從半稅。凡水旱蟲傷為災。十分損四已上。免租。損六已上。免調。損七已上。課役俱免。
貞觀十一年。侍禦史馬周上疏曰。自古明王聖主。雖因人設教。寬猛隨時。而大要惟以節儉於身。恩加於人。二者是務。今百姓承喪亂之後。比于隋時。纔十分之一。而供官徭役。道路相繼。兄去弟還。首尾不絕。春秋冬夏。略無休時。陛下雖每有恩詔。令其減省。而有司作既不廢。自然須人徒。行文書役之如故。臣每訪問。四五年來。百姓頗有嗟怨之言。以為陛下不存養之。今京師及益州諸處。營造供奉器物。並諸王之服飾。議者皆不以心儉。陛下少處人間。知百姓辛苦。前代成敗。目所親見。而猶如此。而皇太於生長深宮。不更外事。萬歲之後。固聖心所當憂也。凡修政教。當修之於可修之時。若事變一起。而後悔之。則無益也。故人主每見前代之亡。則知其政教之所由喪。而皆不知其身之失。是以殷紂笑夏桀之亡。而幽厲亦笑殷紂之滅。京房雲。後之視今。亦猶今之視古。此言不可不誡也。往者。貞觀之初。率土荒儉。一匹絹纔得一鬥粟。而天下帖然。百姓知陛下憂憐之。故人人自安。曾無怨讟。自五六年來。頻歲豐稔。一匹絹得粟十餘石。百姓皆以為陛下不憂憐之。鹹有怨言。以今所營為者。頗多不急之務故也。自古已來。國之興亡。不由蓄積多少。唯在百姓苦樂。且以近事驗之。隋室貯洛口倉。而李密因之。東都積布帛。而王世充據之。西京府庫。亦為國家之用。至今未盡。向使洛口東都無粟帛。則王世充李密。未必能聚大眾。但積貯者。固是有國之常事。要當人有餘力。而後收之。豈人勞而強斂之。更以資寇。積之無益也。然儉以息人。貞觀之初。陛下以躬為之。故今行之不難也。若人既勞矣。而用之不息。倘中國被水旱之災。邊方有風塵之警。狂狡因之以竊發。則有不可測之事矣。以陛下之明誠。欲勵精為政。不煩遠求上古之術。但返貞觀之初。則天下幸甚。
永淳元年。太常博士裴守真上表曰。夫穀帛者。非造化不育。非人力不成。一夫之耕。纔兼數口。一婦之織。不贍一家。賦調所資。軍國之急。煩徭細役。並出其中。黠吏因公以貪求。豪強恃私而逼掠。以此取濟。民無以堪。又以征戍闊遠。土木興作。丁匠疲於往來。餉饋勞於轉運。微有水旱。道路遑遑。豈不以課稅殷繁。素無儲積故也。夫大府積天下之財。而國用有缺。少府聚天下之伎。而造作不息。司農治天下之粟。而倉庾不充。太僕掌天下之馬。而中廄不足。此數司者。役人有萬數。費損無限極。調廣人竭。用多獻少。奸偽由此而生。黎庶緣斯而苦。此有國之大患也。
開元八年正月二十日敕。頃者。以庸調無憑。好惡須準。故遣作樣。以頒諸州。令其好不得過精。惡不得至濫。任土作貢。防源斯在。而諸州送物。作巧生端。苟欲副於斤兩。遂則加其丈尺。至有五丈為匹者。理甚不然。闊一尺八寸。長四丈。同文共軌。其事久行。立樣之時。亦載此數。若求兩而加尺。甚暮四而朝三。宜令所司簡閱。有踰於比年常例。丈尺過多。奏聞。
十六年七月敕。諸州租及地稅等。宜令州縣長吏專勾當。依限徵納訖。具所納數。及徵官名品申省。如徵納違限。及檢覆不實。所由官並先與替。仍准法科懲。
二十二年五月十三日敕。定戶之時。百姓非商戶。郭外居宅。及每丁一牛。不得將入貨財數。其雜匠及幕士。並諸色同類有番役。合免征行者。一戶之內。四丁已上。任此色役。不得過兩人。三丁已上。不得過一人。
其年七月十八日敕。自今已後。京兆府關內諸州。應徵庸調及資課。並限十月三日畢至。天寶三載三月二十五日赦文。每載庸調。八月徵收。農功未畢。恐難濟辦。自今已後。延至九月三十日為限。
二十五年三月三日敕。關輔庸調。所稅非少。既寡蠶桑。皆資菽粟。常賤糶貴買。損費逾深。又江淮苦變造之勞。河路增轉輸之弊。每計其運腳。數倍加錢。今歲屬和平。庶物穰賤。南畝有十千之獲。京師同水火之饒。均其餘以減遠費。順其便使農無傷。自今已後。關內諸州庸調資課。並宜准時價變粟取米。送至京。逐要支用。其路遠處。不可運送者。宜所在收貯。便充隨近軍糧。其河南河北。有不通水利。宜折租造絹。以代關中調課。所司仍明為條件。稱朕意焉。
二十九年二月十二日敕。自今已後。應緣納物。或有濫惡者。更不徵折估。但明為殿最。責在所由者。請准二十七年二月七日赦。起請條析處分。
天寶元年正月一日赦文。如聞百姓之內。有戶高丁多。苟為規避。父母現在。乃別籍異居。宜令州縣勘會。其一家之中。有十丁已上者。放兩丁征行賦役。五丁已上者放一丁。即令同籍共居。以敦風教。其侍丁孝假。與免差科。
九載十二月敕。自今已後。天下兩稅。其諸色輸納官典。受一錢已上。並同枉法贓論。官人先解見任。典正等先決四十。委採訪使巡察。若不能舉按者。採訪使別有處分。
廣德元年七月十一日制。一戶之中。有三丁。放一丁。庸調地稅依舊。
大歷四年正月十八日敕。天下及王公已下。自今已後。宜准度支長行旨條。每年稅錢。上上戶四千文。上中戶三千五百文。上下戶三千文。中上戶二千五百文。中中戶二千文。中下戶一千五百文。下上戶一千文。下中戶七百文。下下戶五百文。其現任官一品。准上上戶稅。九品准下下戶稅。餘品並准依此戶等稅。若一戶數處任官。亦每處依品納稅。其內外官。仍據正員及占額內闕者稅。其試及同正員文武官。不在稅限。其百姓有邸店行鋪及爐冶。應准式合加本戶二等稅者。依此稅數勘責徵納。其寄莊戶。准舊例從八等戶稅。寄住戶從九等戶稅。比類百姓。事恐不均。宜各遞加一等稅。其諸色浮客及權時寄住戶等。無問有官無官。亦所在為兩等收稅。稍殷有者。准八等戶稅。餘准九等戶稅。如數處有莊田。亦每處納稅。諸道將士莊田。既緣防禦勤勞。不可同百姓例。並一切從九等輸稅。
八年正月二十五日敕。青苗地額錢。天下每畝率十五文。以京師煩劇。先加至三十文。自今已後。宜准諸州每畝十五文。
十四年五月。內莊宅使奏。州府沒入之田。有租萬四千餘斛。官中主之為費。上令分給所在。以為軍儲。
建中元年正月五日赦文。宜委黜陟使與觀察使及刺史轉運所由。計百姓及客戶。約丁產。定等第。均率作。年支兩稅。如當處土風不便。更立一限。其比來徵科色自。一切停罷。至二月十一日起請條請。令黜陟觀察使及州縣長官。據舊徵稅數。及人戶土客定等第錢數多少。為夏秋兩稅。其鰥寡惸獨不支濟者。准制放免。其丁租庸調。並入兩稅。州縣常存丁額。准式申報。其應科斛鬥。請據大歷十四年見佃青苗地額均稅。夏稅六月內納畢。秋稅十一月內納畢。其黜陟使每道定稅訖。具當州府應稅都數。及徵納期限。並支留合送等錢物斛鬥。分析聞奏。並報度支。金部。倉部。比部。其月。大赦天下。遣黜陟使觀風俗。仍與觀察使刺史計人產等級為兩稅法。此外斂者。以枉法論。
其年八月。宰相楊炎上疏奏曰。國家初定令式。有租賦庸調之法。至開元中。元宗修道德。以寬仁為治本。故不為版籍之書。人戶寖溢。隄防不禁。丁口轉死。非舊名矣。田畝移換。非舊額矣。貧富升降。非舊第矣。戶部徒以空文。總其故書。蓋非得當時之實。舊制。人丁戍邊者。蠲其租庸。六歲免歸。元宗方事夷狄。戍者多死不返。邊將怙寵而諱敗。不以死申。故其貫籍之名不除。至天寶中。王為戶口使。方務聚斂。以丁籍且存。則丁身焉往。是隱課而不出耳。遂按舊籍。計除六年之外。積徵其家三十年租庸。天下之人。苦而無告。則租庸之法。弊久矣。迨至德之後。天下兵起。始以兵役。因之飢癘。徵求運輸。百役並作。人戶凋耗。版圖空虛。軍國之用。仰給于度支轉運二使。四方大鎮。又自給於節度團練。使賦斂之司。增數而莫相統攝。於是綱目大壞。朝廷不能覆諸使。諸使不能覆諸州。四方貢獻。悉入內庫。權臣猾吏。緣以為奸。或公託進獻。私為贓盜者。動以萬計。有重兵處。皆厚自奉養。正賦所入無幾。吏之職名。隨人署置。俸給厚薄。由其增損。故科斂之名凡數百。廢者不削。重者不去。新舊仍積。不知其涯。百姓受命而供之。旬輸月送。無有休息。吏因其苛。蠶食於人。凡富人多丁。率為官為僧。以色役免。貧人無所入。則丁存。故課免於上。而賦增於下。是以天下殘瘁。蕩為浮人。鄉居地著者。百不四五。如是者迨三十年。炎遂請作兩稅法。以一其名。曰。凡百役之費。一錢之斂。先度其數。而賦於人。量出以制入。戶無土客。以見居為簿。人無丁中。以貧富為差。不居處而行商者。在所州縣稅三十之一。度所取與居者均。使無僥倖。居人之稅。秋夏兩徵之。俗有不便者。正之。其租庸雜徭。悉省而丁額不廢。申報出入。如舊式。其田畝之稅。率以大歷十四年墾田之數為准。而均徵之。夏稅無過六月。秋稅無過十一月。逾歲之後。有戶增而稅減輕。及人散而失均者。進退長吏。而以度支總統之。德宗善而行之。
三年五月。初加稅。時淮南節度使陳少遊。請於當道兩稅錢。每一千加稅二百。度支因請諸道悉如之。
貞元二年正月詔。天下兩稅錢。委本州揀擇官典送上都。其應定色目程限腳價錢物。委度支條流聞奏。
四年正月一日赦文。其京兆府今年已後。准當府每年敕額。應合給用錢物斛鬥及草者。宜便於兩稅內比諸州府例剋留。免其重疊請受。餘送納度支。其河南府亦宜准此。
八年四月。劍南西川觀察使韋臯奏。請加稅什二。以增給官吏。從之。
十二年十月。虢州刺史崔衍奏。所部多是山田。且當郵傳衝要。屬歲不稔。頗有流離。舊額賦租。特乞蠲減。臣伏見比來諸州。論百姓間事。患在長吏因循。不為申請。不患陛下不優恤。患在申請不指實。不患朝廷不矜放。有以不言受譴者。未有以言得罪者。陛下授臣以疲民。臣用不敢迴顧。苟求自安。敢罄狂聲。上瀆聰聽。辭理切直。為時所稱。
元和四年十二月。度支奏。諸州府應供上都兩稅匹段。及留使留州錢物等。自元和四年已後。據州縣官正料錢。數內一半。任依省估例徵納見錢支給。仍先以都下兩稅戶合納見錢充。如不足。即於當州兩稅錢內。據貫均配支給。其餘留使留州雜給用錢。即合委本州府並依送省輕貨中。估折納匹段充。如本戶稅錢校少。不成端匹者。任折納絲綿充數。如舊例徵納雜物斛鬥支用者。即任准舊例處分。應帶節度觀察使州府。合送上都兩稅錢。既須差綱發遣。其留使錢。又配管內諸州供送。事頗重疊。其諸道留使錢。各委節度觀察使。先以本州舊額留使及送上都兩稅錢充。如不足。即於管內諸州兩稅錢內。據貫均配。其諸州舊額供使錢。即隨夏稅日限收。送上都度支收入。次年旨符。便為定制。伏以諸道兩稅。徵斂不常。閭井之間。頗聞困獘臣今類會如前。敕旨。自今已後。送省及留使匹段。不得剝徵折估錢。其供軍醬菜等價直。合以留州使錢充者。亦令見錢匹段均納。仍具每州每使合納見錢數。及州縣官俸料內一半見錢數。同分析聞奏。仍使編入今年旨條。以為常制。餘依。先是。方鎮皆以實估斂於人。虛估聞於上。宰相裴俾有司奏請釐革。今受其賜。
五年正月。度支奏。諸州府見錢。准敕宜於管內州據都徵錢數。逐貫均配。其先不徵見錢州郡。不在分配限。都配定一州見錢數。任刺史看百姓穩便處置。其敕文不加減者。即准州府所申為定額。如於敕額見錢外。輒擅配一錢。及納物不依送省中估。刺史縣令錄事參軍。請與節級科貶。
六年二月制。編戶之征。既有藝極。字甿之要。當恤有無。苟徵斂之不時。則困弊之無日。近緣諸州送使錢物。迴充上供。合送使司。又立程限。所以每至歲首。給用無資。不免量抽夏稅。新陳未接。營辦尤難。委觀察使且以供軍錢。方圓借使。輒不得量抽百姓。夏貢有差。先乎任土。周幣殊等。實在便民。近日所徵布帛。並先定物樣。一例作中估受納。精粗不等。退換者多。轉將貨賣。皆致損折。其諸道留使留州錢數內絹帛等。但得有用處。隨其高下約中估物價優饒與納。則私無棄物。官靡逋財。其所納見錢。仍許五分之中。量徵二分。餘三分兼納實估匹段。先是。天下百姓輸賦于府。一曰上供。二曰送使。三曰留州。自建中初定稅。時貨重錢輕。是後貨輕錢重。齊人所出。固已倍其初征矣。其留州送使。所在長吏。又降省估使就實估。以自封殖。而重賦於人。及裴為相。奏請天下留州送使物。一切令依省估。其所在觀察使。仍以其蒞之郡租賦自給。若不足。然後許徵于支郡。其諸州送使額。悉變為上供。故疲民稍息肩。
其年六月。令京兆府。其兩稅宜以粟麥絲絹等折納。
十一年六月。京兆府奏。今年諸縣夏稅。折納綾絹絁紬絲綿等。並請依本縣時價。祇定上中二等。每匹加饒二百文。綿每兩加饒二十文。其下等物。不在納限。小戶本錢不足。任納絲綿斛。須是本戶。如非本戶。輒合集錢買成匹段代納者。所由決十五。枷項令眾。敕旨。依奏。
十四年二月敕。如聞諸道州府長吏等。或有本任得替後。遂於當處買百姓莊園舍宅。或因替代情弊。便破定正額兩稅。不出差科。今後有此色。並勒依元額為定。
唐會要卷八十四
租稅下
元和十五年八月。中書門下奏。伏準今年閏正月十七日敕。令百僚議錢貨輕重者。今據群官戶部尚書楊於陵等。伏請天下兩稅榷鹽酒利等。悉以布帛絲綿。任土所產物充稅。並不徵見錢。則物漸重。錢漸輕。農人見免賤賣匹帛者。伏以群官所議。事皆至當。深利公私。請商量付度支。據諸州府應徵兩稅。供上都及留州留使舊額。起元和十年以後。並改配端匹觔兩之物為稅額。如大歷以前租庸課調。不計錢。令其折納。使人知定制。供辦有常。仍約元和十五年徵納布帛等估價。其有舊納虛估物。與依虛估物迴計。如舊納實估物。並見錢。即於端匹斤兩上。量加估價迴計。變法在長其物價。價長則永利公私。初雖微有加饒。法行即當就實。比舊給用。固利而不害。仍作條件處置。編入旨符。其鹽利酒利。本以榷率計錢。有殊兩稅之名。不可除去錢額。但舊額中有令納見錢者。亦請令折納時估匹段。官既不專以錢為稅。人得以所產用輸。則錢貨必均其輕重。隴畝自廣於蠶織。便時惠下。庶得其宜。其土乏絲麻。或地連邊塞。風俗既異。賦入不同。請商量委所司裁酌。隨便宜處置。敕旨。宜依。
太和二年二月。興元尹王涯奏。興元府南鄭兩稅錢額素高。每年徵科。例多懸欠。今請於管內四州均攤。代納二千五百貫文。配蓬州七百五十貫。集州七百五十貫。通州五百貫。巴州五百貫。敕旨。宜付所司。四年五月敕。劍南西川宣撫使諫議大夫崔戎奏。准詔旨制置西川事條。今與郭釗商量。兩稅錢數內三分。二分納見錢。一分折納匹段。每二貫加饒百姓五百文。計一十三萬四千二百四十三貫文。依此曉諭百姓訖。經賊州縣。准詔三分減放一分。計減錢六萬七千六百二十貫文。不經賊處。先徵見錢令三分。一分折納雜物。計優饒百姓一十三萬。舊有稅薑芋之類。每畝至七八百。徵斂不時。今併省稅名。盡依諸處為四限等第。先給戶帖。餘一切名目敕停。敕旨。宜依。
六年。天平軍奏。請起元和七年。歲供兩稅榷酒等錢十五萬貫。粟五萬石。自元和末。收復李師道十二州。朝廷不安反側。征賦所入。盡留贍軍。至是方歸王府。
開成二年二月敕節文。諸州府或遇水旱。有欠稅額。合供錢物斛。伏請委州縣長官。設法招攜。及召戶承佃。其錢陸續填納。年終後。具歸復填補錢物數聞奏。並報度支。其刺史縣令得替。須代替人交割。仍須分明具見在土客戶。交付後人。不得遞相推注。申破稅錢。其所招之口。不得將當處大戶。劈為小戶。別有配率。
四年十月。中書門下奏。准開成元年三月十日敕。宜令兩稅州府。各於見任官中。揀擇清強長定綱。往來送。五萬至十萬為一綱。綱官考滿。本州便與依資奏改。通計十年往來。優成與依資選。遷當處令錄長馬如本州官資望無相當者。許優成奏他處官者。伏以諸道有上供兩稅錢物者。大小計百餘處。舊例差州縣官充綱。亦不聞過有敗闕。若依敕以長定綱為名。則命官不以才能。賦祿難憑僦運。況江淮財賦大州。每年差綱十餘輩。若令長定。則官員長占於此流。若祇取數人。綱運當虧其大半。臣等商量。長定綱起來年已後勒停。臣又准開成元年已前旨條。州縣官充綱送輕貨四萬已上。無欠少。不逾程限者。書上考。十萬減選一。其餘優獎。猶以稍輕。送二萬至五萬。依舊書上考。五萬至七萬。與減一選。七萬至十萬。減兩選。十萬至十五萬。減三選。如一度充綱。優勞未足。考秩之內。情願再差者。旨條先有約絕。此後望令開許。如年少及材質不當。但令准舊例。以課料資陪。不必一例依次差遣。其餘並望准前旨條處分。敕旨。宜依。
其年十二月。邕管經略使唐宏實。當管上供兩稅錢一千四百七十三貫文。其見錢每年附廣州綱送納。敕。邕管兩稅錢八百餘千。自令輸納。頗甚艱弊。宜委嶺南西道觀察使。每年與受領過易輕貨。附綱送省。其蹴運腳錢。仍令於放數內抽折。
會昌元年正月制。租斂有常。王制斯具。徵率無藝。齊民何依。內外諸州府百姓。所種田苗。率稅斛。素有定額。如聞近年長吏。不守法制。分外徵求。致使力農之夫。轉加困弊。亦有每年差官巡檢。勞擾頗深。自今已後。州縣每縣所徵科斛。一切依額為定。不得隨年檢責。數外如有荒閑陂澤山原。百姓有人力。能墾闢耕種。州縣不得輒問所收苗子。五年不在稅限。五年之外。依例收稅。於一鄉之中。先填貧戶欠闕。如無欠闕。即均減眾戶合徵斛。但令不失元額。不得隨田加稅。仍委本道觀察使每年秋成之時。具管內墾闢田地頃畝。及合徵上供留州若使斛數。分析聞奏。如所奏數外。有賸納人戶斛。刺史已下。並節級重加懲貶。觀察使奏聽進止。仍令出使郎官禦史。及度支鹽鐵知院官。訪察聞奏。
大中二年正月制。諸州府縣等納稅。祇合先差優長戶車牛。近者多是權要及富豪之家。悉請留縣輸納。致使單貧之人。卻須僱腳搬載。從今已後。其留縣並須先饒貧下。不支濟戶。如有違越。節級官吏。量加科殿。
四年正月制。其天下諸州府百姓。兩稅之外。輒不許分外更有差率。已頻申飭。尚恐因循。宜委禦史臺切加糾察。其諸道州府應所徵兩稅匹段等物。並留州使錢物。納匹段虛實估價。及見錢。從前皆有定制。如聞近日或有於虛估匹段數內。徵實估物。及其閒分數。亦不盡依敕條。宜委長吏。切加遵守。如有違越。必議科繩。本判官專知官當重懲責。又青苗兩稅。本繫田土。地既屬人。稅合隨去。從前赦令。累有申明。豪富之家。尚不恭守。皆是承其急切。私勒契書。自今已後。勒州縣切加覺察。如有此色。須議痛懲。其地仍便勒還本主。更不在論理價值之限。
六年三月敕。先賜鄭光鄠縣及雲陽縣莊各一所。府縣所有兩稅及差科色役。並特宜放者。中書門下奏。伏以鄭光是陛下元舅。寵待固合異等。然而據地出稅。天下皆同。隨戶雜徭。久已成例。將務致治。實為本根。近日陛下屢發德音。欲使中外畫一。凡在士庶。無不仰戴聖慈。今獨忽免鄭光莊田。則似稍乖前意。況征賦所入。經費有常。差使不均。怨嗟斯起。事雖至微。繫體則大。臣等備位台司。每承誡勵。苟有管見。合具啟陳。謹錄奏聞。伏聽敕旨。奉批答。省所奏具悉。朕以鄭光元舅之尊。貴欲優異。令免征稅。初不細思。卿等列位股肱。每存匡益。事無大小。必竭公忠。況親戚之閒。人所難議。苟非愛我。豈進嘉言。庶事能盡如斯。天下何憂不治。有始有卒。當共守之。省覽再三。良增慰悅。所奏宜體朕懷。
雜稅
建中元年九月。戶部侍郎趙贊請置常平輕重本錢。從之。贊於是條奏諸道津要都會之所。皆置吏。閱商人財貨。計錢每貫稅二十文。天下所出竹木茶漆。皆什一稅之。充常平本錢。時軍用稍廣。常賦不足。所稅亦隨盡。竟莫得充本儲積焉。
四年六月。判度支戶部侍郎趙贊請置大田。天下田計其頃畝。官收十分之一。擇其上腴。樹桑環之。曰公田公桑。自王公至於匹庶。差借其力。得穀絲以給國用。詔從其說。贊熟計之。自以為非便。皆寢不下。請行常平稅茶之法。又以軍須迫蹙。常平利不時集。乃請稅屋閒架等。除算陌錢閒架法。凡屋兩架為一閒。屋有貴賤。約價三等。上價閒出錢二千。中價一千。下價五百。所由吏秉算執籌。入人之廬舍。而計其數。衣冠士族。或貧無他財。獨守故業。坐多屋出算者。動數十萬。人不勝其苦。凡沒一閒者。杖六十。告者賞錢五十貫。取於犯家。除陌法。天下公私給與貿易。率一貫舊算二十。益加算為五十。給與他物。或兩換者。約錢為率算之。市牙各給印紙。人有買賣。隨自署記。翌日。合算之。有自貿易。不用市牙者。給其私簿。無私簿者。投狀自集。其有隱錢百者沒入二千。杖六十。告者賞十千。出於犯罪人家。法既行。而主人市牙。得專其柄。率多隱盜。公家所入。曾不得半。而怨讟之苦。囂然滿於天下。至興元二年正月一日赦。悉停罷。貞元九年正月。初稅茶。先是。諸道鹽鐵使張滂奏曰。伏以去歲水災。詔令減稅。今之國用。須有供儲。伏請於出茶州縣及茶山外。商人要路。委所由定三等時估。每十稅一。充所放兩稅。其明年已後所得稅。外貯之。若諸州遭水旱。賦稅不辦。以此代之。詔曰。可。仍委張滂具處置條奏。自此每歲得錢四十萬貫。茶之有稅。自此始也。然稅茶無虛歲。遭水旱處。亦未嘗以稅茶錢拯贍。
元和三年十月。禁採銀。一兩已上者。笞二十。遞出本界。州縣官吏。節級科罰。
長慶元年。鹽鐵使王播奏。茶稅一百。增之五十。左拾遺李上疏論之曰。榷率救弊。起自干戈。天下無虞。即宜蠲省。況稅茶之事。尤出近年。在貞元元年中。不得不爾。今四海鏡淨。八方砥平。厚斂於民。殊傷國體。其不可一也。又茶為食物。無異米鹽。人之所資。遠近同俗。既袪渴乏。難捨斯須。田閭之閒。嗜好尤切。今增稅既重。時估必增。流弊於民。先及貧弱。其不可二也。且山澤之饒。出無定數。量斤論稅。所冀售多。價高則市者希。價賤則市者廣。歲終上計。其利幾何。未見阜財。徒聞斂怨。其不可三也。臣不敢遠徵故事。直以目前所見陳之。伏望暫留聰明。少垂念慮。特追敕。更賜商量。陛下即位之初。已徵聚斂。外官抽貫。旋有詔停。洋洋德音。千古不朽。今若榷茶加稅。頗失人情。臣忝職諫司。不敢緘默。時禁中造百尺樓。因計不充。王播希恩增稅。疏奏不省。
太和七年四月。禦史臺奏。伏准太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赦文。天下除兩稅外。不得妄有科配。其擅加雜榷率。一切宜停。令禦史臺嚴加察訪者。臣伏以方今天下無事。聖政日修。務去煩苛。與人蘇息。臣昨因嶺南道擅置竹練場。稅法至重。害人頗深。博訪諸道。委知自太和三年准赦文兩稅外停廢等事。旬月之內。或以督察不嚴。或以長吏更改。依前即置。重困齊民。伏望起今後。應諸道自太和三年准赦文所停稅外。科配雜榷率等。復已卻置者。仰敕到十日內。具卻置事由聞奏。仍申報臺司。每有出使郎官禦史。令嚴加察訪。苟有此色。本判官重加懲責。長吏奏聽進止。敕旨。宜依。
開成二年十二月。武寧軍節度使薛元賞奏。泗口稅場。應是經過衣冠商客。金銀羊馬斛見錢茶鹽綾絹等。一物已上並稅。今商量。其雜稅物請停絕。敕旨。淮泗通津。向來京國。自有率稅。頗聞怨讟。薛元賞到鎮之初。首請除去。表章適至。5誅已興。泗口稅據元賞所奏並停。所置當官司所由並罷。委元賞當日榜示。其泗口稅額。淮徐泗觀察使今年前後兩度奏狀。內豎共得錢一萬八千五十五貫文。內十驛一萬一千三百貫文。委戶部每年以實錢逐近支付。泗宿二州。以度支上供錢賜充本軍用。其他未贍。委任才臣。共息怨咨。以安行旅。
大中六年正月。鹽鐵轉運使兵部侍郎裴休奏。諸道節度使觀察使。置店停止茶商。每斤收搨地錢。並稅經過商人。頗乖法理。今請釐革橫稅。以通舟船。商旅既安。課利自厚。今又正稅茶商。多被私販茶人侵奪其利。今請強幹官吏。先於出茶山口。及廬壽淮南界內。佈置把捉。曉諭招收。量加半稅。給陳首帖子。令其所在公行。從此通流。更無苛奪。所冀招懷窮困。下絕奸欺。使私販者免犯法之擾。正稅者無失利之歎。尋究根本。須舉綱條。敕旨。宜依。其年四月。淮南及天平軍節度使浙西觀察使。皆奏軍用困竭。伏乞且賜依舊稅茶。敕旨。裴休條疏茶法事極精詳。制置之初。理須畫一。並宜准今年正月二十六日敕處分。
租庸使
開元十一年十一月。宇文融除殿中侍禦史。勾當租庸地稅使。天寶二年四月。陝郡太守韋堅。兼知勾當租庸使。六載十一月。楊慎矜加諸郡租庸使。至德元年十月。第五琦除監察禦史。充江淮租庸使。中書侍郎房琯諫曰。往者。楊國忠厚斂。取怨天下。陛下即位以來。人未見德。琦。聚斂臣也。今復寵之。是國家斬一國忠。而用一國忠矣。將何以示遠方。歸人心乎。上曰。天下方急。六軍之命若倒懸。無輕貨則人散矣。卿惡琦可也。何所取財。琯不能對。自此恩減於舊矣。
廣德元年十月。代宗居陝。考功郎中裴諝。懷考功及南曹二印赴行在。上將以為禦史中丞。為元載所排。出為河東道租庸鹽鐵等使。時關輔大旱。諝請入計。召見便殿。問諝榷酤之利。一歲出入幾何。久之不對。上復問之。對曰。臣有所思。上曰。何思。對曰。臣自河東來。其閒所歷三百里。見農人愁歎。穀菽未種。臣謂陛下軫念。先問人之疾苦。而乃責臣以利。孟子曰。治國者仁義而已。何以利為是。以未敢即對。上前坐曰。微公言。吾不聞此。拜左司郎中。
永泰元年三月。京兆尹第五琦奏。租庸使請一切並停。唯差判官一人巡官二人催遣。從之。
兩稅使
建中三年八月。初分置汴東西水陸運兩稅鹽鐵使。至十二月二十日。包佶。崔縱分為之。
八年四月。以東都。河南。江淮。嶺南。山南東道兩稅等錢物。令戶部侍郎轉運使張滂主之。東渭橋以東諸道巡院。悉隸滂。以關輔。河東。劍南。山南西道財物。令戶部尚書度支使班宏主之。其後宏滂互有短長。宰相趙璟陸贄。具以其事上聞。由是參用大歷故事。如劉晏韓滉所分焉。
貞元七年六月。太常卿崔縱為汴西水陸運兩稅鹽鐵等使。田悅軍敗。魏州嬰城自守。河東。朔方。昭義。河陽及神策兵圍之。軍乏食。乃以縱兼魏城四節度都糧料使。軍食稍給。涇原兵反。上居奉天。四方援兵。未有至者。時縱先知。乃潛告朔方節度使李懷光。說令奔命。懷光從之。縱乃悉斂軍財。與懷光俱來。調給甚備。懷光軍士。久戰河外。及次河中。遷延未進。縱以貨幣先渡河。謂懷光軍士曰。若濟河。悉所齎以分將士。眾利之。乃肯西濟。
元和四年六月敕。兩稅法總悉諸稅。初極是便民。但緣約法之初。不定物估。粟帛轉賤。賦稅自加。民力不堪。國用斯切。須務通濟。令其便安。欲遣使臣巡行國邑。郵驛所屆。豈免煩勞。鞀車遽馳。曾未周悉。度支鹽鐵。泉貨是司。各有分巡。置於都會。爰命帖職。周視四力。而易從。庶協權便。政有所弊。事有所宜。皆得舉聞。副我憂寄。其鹽鐵使楊子留後。宜兼充淮南。浙西。浙東。宣歙。福建等道兩稅使。其江陵留後。宜兼充荊南。山南東道。鄂嶽。江西。湖南。嶺南等兩稅使。其上都留後。宜兼充荊南。山南東道兩稅使。度支山南西道分巡院官。宜兼充劍南。東西川。山南西道兩稅使。其陝內五監。舊屬鹽鐵使。宜割屬度支使。便委山南西道兩稅使兼知糶貨。各奉所職。期於悉心。
五年。誅李師道。收復淄青十二州。未定戶籍。乃命諫議大夫王彥威。充十二州勘定兩稅使。朝法振舉。人不以為煩。
七年七月。荊南兩稅使崔倰賜紫金魚袋。浙江東道兩稅使程異賜朝散大夫。以入計敘勞也。
十五年閏正月。命度支郎中趙佶使淄。青。兗。海。鄆。曹。濮。蔡。申。光等州。定兩稅。
戶口數
永徽三年七月。戶部尚書高履行奏。計戶三百八十萬。
神龍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。戶部尚書蘇瑰奏。計戶六百一十五萬六千一百四十一。
開元十四年。戶部進計帳。言今年管戶七百六萬九千五百六十五。
二十年。戶部計。戶七百八十六萬一千二百三十六。
二十四年。計戶八百一萬八千七百一十。
天寶元年。計戶八百五十三萬五千七百六十三。
十三載。計戶九百六萬九千一百五十四。
至德元年。計戶八百一萬八千七百一十。
乾元三年。計戶一百九十三萬一千一百四十五。
廣德二年。計戶二百九十三萬三千一百二十五。
建中元年十二月。定天下兩稅戶。凡三百八十五萬五千七十六。
元和戶。二百四十七萬三千九百六十三。
長慶戶。三百九十四萬四千九百五十九。
寶歷戶。三百九十七萬八千九百八十二。
太和戶。四百三十五萬七千五百七十五。
開成四年。計戶部管四百九十九萬六千七百五十二。
會昌戶。四百九十五萬五千一百五十一。
雜錄
貞觀二十年。太宗問民部侍郎盧承慶。歷代戶口多少之數。承慶敘夏殷之後。迄於周隋。皆有依據。太宗嗟賞久之。
永徽三年七月二十二日。上問戶部尚書高履行。去年進戶多少。履行奏言。去年進戶。總十五萬。上以天下進戶既多。謂長孫無忌曰。比來國家無事。戶口稍多。三二十年。足堪殷實。因問隋有幾戶。今見在幾戶。履行又奏。隋開皇中。有八百七十萬。即今現戶三百八十五萬。上曰。自隋末亂離。戶口減耗。邇來雖復蘇息。猶大少於隋初。
開元二十四年三月敕。朕以百姓為心。固非一人獨理。委之牧宰。輯寧兆庶。若考論政績。在戶口存亡。不有甄明。何憑賞罰。自今已後。天下諸州戶口。或刺史縣令有離任者。並宜分明交付。州縣仍每至年終。各具存亡及增加實數同申。並委採訪使重覆報省。所司明為課最。具條件奏聞。隨事褒貶。以旌善惡。
貞元三年五月。詔曰。諸州戶口減耗。三分去二。其官員亦合減省。
元和二年十二月。史官李吉甫等。撰元和國計簿十卷。總計天下方鎮。凡四十八道。管州府二百九十三。縣一千四百五十三。見定戶二百四十四萬二百五十四。其鳳翔。鄜坊。邠寧。振武。涇原。銀夏。靈。鹽。河東。易定。魏博。鎮冀。範陽。滄景。淮西。淄青十五道。七十一州。並不申戶口數。每歲縣賦入倚辦。止於浙西。浙東。宣歙。淮南。江西。鄂嶽。福建。湖南等道。合四十州。一百四十四萬戶。比量天寶供稅之戶。四分有一。天下兵戎。仰給縣官。八十三萬餘人。比量士馬。三分加一。率以兩戶資一兵。其他水旱所損。徵科妄斂。又在常役之外。
六年二月制。自定兩稅以來。刺史以戶口增減。為其殿最。故有析戶以張虛數。或分產以繫戶名。兼招引浮客。用為增益。至於稅額。一無所加。徒使人心易搖。土著者寡。觀察使嚴加訪察。必令指實。
會昌五年八月制。朕聞三代已前。未嘗言佛。漢魏之後。佛教寖興。是逢季時。傳此異俗。且一夫不耕。有受其餒者。一婦不織。有受其寒者。今天下僧尼。不可勝數。皆待農而食。待蠶而衣。貞觀開元。亦常釐革。除不盡。流衍滋多。中外誠臣。協予正意。濟民利眾。予不讓焉。天下所還俗僧尼二十六萬五千餘人。奴婢為兩稅戶十五萬人。
移戶
貞觀元年。朝廷議戶殷之處。聽徙寬鄉。陝州刺史崔善為上表曰。畿內之地。是謂殷戶。丁壯之民。悉入軍府。若聽移轉。便出關外。此則虛近實遠。非經通之義。其事遂止。
天授二年七月二十四日。徙關外雍同秦等七州戶數十萬。以實洛陽。
開元十六年十月敕。諸州客戶。有情願屬緣邊州府者。至彼給良沃田安置。仍給永年優復。宜令所司。即與所管客戶州計會。召取情願者。隨其所樂。具數奏聞。
寶歷元年五月敕。黔首如有願於所在編附籍帳者。宜令州縣優恤。給與閑地。二周年不得差遣。
唐會要卷八十五
團貌
武德六年三月。令以始生為黃。四歲為小。十六歲為中。二十一為丁。六十為老。
開耀二年十二月七日敕。百姓年五十者。皆免課役。至神龍元年五月十八日制。二十二成丁。五十九免役。因韋庶人所奏。至景雲元年七月二十一日敕。韋庶人所奏成丁入老宜停。省司舉徵租調。殿中侍禦史楊瑒執之曰。韋庶人臨朝當國。制書非一。或進階卿士。或赦宥罪人。何獨於已役中男。重徵丁課。恐非保人之術。省司遂依瑒所執。奏停。
延載元年八月敕。諸戶口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免課役及給侍者。皆縣親貌形狀。以為定簿。一定以後。不得更貌。疑有奸欺者。聽隨事貌定。以付手實。
開元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敕。天下諸州。每歲一團貌。既以轉年為定。復有籍書可憑。有至勞煩。不從簡易。於民非便。事資釐革。自今已後。每年小團宜停。待至三年定戶日。一時團貌。仍令所司。作條件處分。
天寶三載十二月二十三日赦文。比者。成童之歲。即挂輕徭。既冠之年。便當正役。憫其勞苦。用軫於懷。自今已後。百姓宜以十八已上為中男。二十三已上成丁。至廣德元年七月十一日赦文。天下男子。宜二十五歲成丁。五十五入老。
四載七月二十日敕。今載諸郡。因團貌宜便定戶。自今已後。任依常式。應緣察問。對眾取平。準今載三月五日敕處分。
八載閏六月五日制。其天下百姓。丈夫七十五已上。宜各給中男一人充侍。仍任自簡擇。至八十已上。依常式處分。
九載十二月二十九日敕。天下郡縣。雖三年定戶。每年亦有團貌。計其轉年。合入中男成丁。五十九者。任退團貌。
雜錄
武德九年十一月。簡點使左僕射封德彜等。以中男十八已上。簡取入軍。敕旨已出。給事中魏徵執奏不可。上怒。乃召徵作色謂。中男若實小。自不點入軍。若實大。是其詐妄。依式點入。於理何嫌。卿過如此固執。徵正色曰。臣聞竭澤而漁。非不得魚。明年無魚矣。焚林而畋。非不獲獸。明年無獸矣。若次男以上。並點入軍。租賦雜徭。將何取給。且比國家衛士。不堪攻戰。豈其為少。但為禮遇失所。遂使人無鬥心。若多點取人。還充其數。雖多終是無用。若精簡壯健。遇之以禮。人百其勇。何必在多。陛下每雲誠信待物。欲使官人百姓。並無矯詐之心。今之共治。所寄惟在縣令刺史。年常貌閱。並悉委之。至於簡點。即疑詐偽。望下誠信。不亦難乎。上曰。初見卿固執。疑卿蔽於此事。今論國家不信。乃是人情不通。所令取中男宜停。
定戶等第
武德六年三月。令天下戶量其貲產。定為三等。至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詔。天下戶三等。未盡升降。依為九等。
永徽五年二月八日敕。天下二年一定戶。
萬歲通天元年七月二十三日敕。天下百姓。父母令外繼別籍者。所析之戶。等第並須與本戶同。不得降下。其應入役者。共計本戶丁中。用為等級。不得以析生蠲免。其差科。各從析戶祗承。勿容遞相影護。
開元十八年十一月敕。天下戶等第未平。升降須實。比來富商大賈。多與官吏往還。遞相憑囑。求居下等。自今已後。不得更然。如有囑請者。所由牧宰。錄名封進。朕當處分。京都委禦史。外州委本道。如有隱蔽不言。隨事彈奏。
天寶四載三月敕。朕聽政之餘。精思治本。意有所得。庶益於人。且十一而稅。前王令典。農商異宜。舊制猶闕。今欲審其戶等。拯貧乏之人。賦彼商賈。抑浮惰之業。優劣之際。有深察之明。閭裏之間。無不均之歎。頃以人不欲擾。法貴從寬。所以比來未全定戶。今已經數載。產業或成。適可因茲。平於賦稅。自今已後。每至定戶之時。宜委縣令與村鄉對定。審於眾議。察以資財。不得容有愛憎。以為高下。徇其虛妄。令不均平。使每等之中。皆稱允當。仍委太守詳覆定後。明立簿書。每有差科。先從高等。矜茲不足。庶協彜倫。
廣德二年二月十一日赦文。天下戶口。委刺史縣令據見在實戶量貧富等第科差。不得依舊籍帳。
貞元四年正月赦文。天下兩稅。更審定等第。仍令三年一定。以為常式。
元和六年正月。衡州刺史呂溫奏。當州舊額戶一萬八千四百七。除貧窮死絕老幼單孤不支濟等外。堪差科戶八千二百五十七。臣到後。團定戶稅。次檢責出所由隱藏不輸稅戶一萬六千七。伏緣聖恩。錄臣在道州微效。擢授大郡。令撫傷殘。臣昨尋舊案。詢問閭裏。承前徵稅。並無等第。又二十餘年。都不定戶。存亡孰察。貧富不均。臣不敢因循。設法團定。檢獲隱戶。數約萬餘。州縣雖不徵科。所由已私自率斂。與其潛資於奸吏。豈若均助於疲民。臣請作此方圓。以救凋瘵。庶得下免偏枯。上不闕供。敕旨。宜付所司。
十五年二月敕節文。天下百姓。自屬艱難。棄于鄉井。戶部版籍。虛繫姓名。建中元年已來。改革舊制。悉歸兩稅。法久則弊。奸濫益生。自今已後。宜準例三年一定兩稅。非論土著客居。但據貲產差率。
戶口使
開元十二年八月。宇文融除禦史中丞。充諸色安輯戶口使。天寶四載二月。戶部郎中王。加勾當戶口色役使。
籍帳
舊制。凡丁新附於籍帳者。春附則課役並徵。夏附則免課從役。秋冬附則課役俱免。其詐冒隱避。以免課役。不限附之早晚。皆徵之。
武德六年三月。令每歲一造帳。三年一造籍。州縣留五比。尚書省留三比。
儀鳳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敕。自今已後。裝潢省籍及州縣籍。
景龍二年閏九月敕。諸籍應送省者。附當州庸調車送。若庸調不入京。雇腳運送。所須腳直。以官物充。諸州縣籍手實計帳。當留五比。省籍留九比。其遠依次。除皇宗祖廟雖毀。其子孫皆於宗正附籍。自外悉依百姓例。
開元十八年十一月敕。諸戶籍三年一造。起正月上旬。縣司責手實計帳。赴州依式勘造。鄉別為卷。總寫三通。其縫皆注某州某縣某年籍。州名用州印。縣名用縣印。三月三十日納訖。並裝潢一通。送尚書省。州縣各留一通。所須紙筆裝潢。並皆出當戶內口。戶別一錢。其戶每以造籍年預定為九等。便注籍腳。有析生新附者。於舊戶後。以次編附。
二十九年二月敕。自今已後。應造籍。宜令州縣長官及錄事參軍審加勘覆。更有疏遺者。委所司具本判官及官長等名品錄奏。其籍仍寫兩本。送戶部。
天寶元年正月制節文。如聞百姓之內。或有戶高丁多。苟為規避。父母見在。別籍異居。宜令州縣仔細勘會。其一家之中。有十丁已上。放兩丁征行賦役。五丁已上者。放一丁。即令同籍共居。以敦風教。如更犯者。準法科罪。
三年正月十六日敕。天寶三年。改為載者。所論前後年號。一切為載。其後造籍記歲月雲若干載。自餘表狀文章並準此。
其載二月二十五日制。天下籍造四本。京師。東京。尚書省。戶部。各貯一本
五載六月十一日敕。自今已後。應造籍帳及公私諸文書。所言田地四至者。改為路。
十二載正月十二日敕。應送東京籍宜停。
寶應二年九月敕。客戶若住經一年已上。自貼買得田地。有農桑者。無問於莊蔭家住。及自造屋舍。勒一切編附為百姓差科。比居人例量減一半。庶填逃散者。
大歷四年八月敕。名籍一家。輒請移改。詐冒規避。多出此流。自今已後。割貫改名。一切禁斷。
逃戶
證聖元年。鳳閣舍人李嶠上表曰。臣聞黎庶之數。戶口之眾。而條貫不失。按比可知者。在於各有管統。明其簿籍而已。今天下之人。流散非一。或違背軍鎮。或因緣逐糧。苟免歲時。偷避徭役。此等浮衣寓食。積歲淹年。王役不供。簿籍不挂。或出入關防。或往來山澤。非直課調虛蠲。闕於恆賦。亦自誘動愚俗。堪為禍患。不可不深慮也。或逃亡之戶。或有檢察。即轉入他境。還行自容。所司雖具設科條。頒其法禁。而相看為例。莫肯遵承。縱欲糾其愆違。加之刑罰。則百州千郡。庸可盡科。前既依違。後仍積習。檢獲者無賞。停止者獲免。浮逃不悛。亦由於此。今縱更搜檢。而委之州縣。則還襲舊蹤。卒於無益。臣以為宜令禦史督察檢校。設禁令以防之。垂恩德以撫之。施權衡以禦之。為制限以一之。然後逃亡可還。浮寓可絕。所謂禁令者。使閭閻為保。遞相覺察。前後乖避。皆許自新。仍有不出。輒聽相告。每糾一人。隨事加賞。明為科目。使知勸沮。所謂恩德者。逃亡之徒。久離桑梓。糧儲空闕。田地荒廢。即當賑於乏少。助其修營。雖有闕賦懸徭。背軍離鎮。亦皆捨而不問。寬而勿徵。其應還家。而貧乏不能致者。乃給程糧。使達本貫。所謂權衡者。逃人有絕家去鄉。離失本業。心樂所在。情不願還。聽於所在隸名。即編為戶。夫顧小利者失大計。存近務者忘遠圖。今之議者。或不達於變通。以為軍府之地。戶不可移。關輔之民。貫不可改。而越關繼踵。背府相尋。是開其逃亡。而禁其割隸也。就令逃亡者多不能歸。總計割隸。猶當計其戶等。量為節文。殷富者令還。貧弱者令住。檢責已定。計料已明。戶無失編。民無廢業。然後案前躅。申舊章。嚴為防禁。與人更始。所謂限制者。逃亡之民。應自首者。以符到百日為限。限滿不出。依法科罪。遷之邊州。如此則戶無所遺。民無所匿矣。
景雲二年。監察禦史韓琬上疏曰。往年。人樂其業。而安其土。頃年。人多失業。流離道路。若此者。臣粗言之。不可勝數。然流離之人。豈愛羇旅而忘桑梓。顧不得已也。然以軍機屢興。賦斂重數。上下逼促。因為遊民。遊惰既多。窮詐乃作。既窮而詐。犯禁相仍。又以嚴法束之。法嚴而犯者愈眾。古人譬之亂繩。則已結矣。而不務解結。乃急牽引之。則結逾固矣。今刻薄之吏。是能為結者。強舉之吏。是能牽引者。解結者。未見其人。
開元九年正月二十八日。監察禦史宇文融請急察色役偽濫。並逃戶及籍田。因令充使。於是奏勸農判官數人。華州錄事參軍慕容琦。長安縣尉王冰。太原司錄張均。太原兵曹宋希玉。大理評事宋珣。長安主簿韋利涉。汾州錄事參軍韋洽。氾水縣尉薛侃。三原縣尉喬夢松。大理寺丞王誘。右拾遺徐楚璧。告成縣尉徐鍔。長安縣尉裴寬。萬年縣尉岑希逸。同州司法邊仲寂。大理評事班景倩。榆次縣尉郭庭倩。河南府法曹元將茂。洛陽縣尉劉日貞。至十二年。又加長安縣尉王燾。河南縣尉於孺卿。左拾遺王忠翼。奉天縣尉何千里。伊闕縣尉梁勛。富平縣尉盧怡。咸陽縣尉庫狄履溫。渭南縣尉賈晉。長安縣尉李登。前大理評事盛廙等。皆當時名士。判官得人。於此為獨盛。分往天下。安輯戶口。檢責賸田。議者深以為擾民不便。陽翟縣尉皇甫憬上疏曰。太上務德。以靜為本。其次務化。以安為上。但責其疆界。嚴立隄防。山水之餘。即為見地。何必聚人阡陌。親遣檢量。故奪農時。遂令受弊。又應出使之輩。未識大體所由。殊不知陛下愛人至深。務以勾剝為計。州縣懼罪。據牒即徵。逃戶之家。鄰保不濟。又使更輸。急之則都不謀生。緩之則憲法交及。臣恐逃逸從此更甚。至於澄流在源。止沸由火。不可不慎。今之具寮。向逾萬數。蠶食府庫。侵害黎民。戶口逃亡。莫不由此。縱使伊臯申術。管晏陳謀。豈息茲弊。若以此給。將何以堪。雖東海南山。盡為粟帛。亦恐不足。豈括田稅客。能周給也。上方委任融。侍中源乾曜。及中書舍人陸堅。贊成其計。貶憬為盈川尉。於是諸道括得客戶凡八十餘萬。田亦稱是。州縣希旨。務於多獲。皆虛張其數。亦有以實戶為客者。歲終。得客戶錢百萬。一時進入宮中。由是擢拜禦史中丞。言事者卻稱檢客損居民。上令集百寮於尚書省議。公卿以下。懼融恩勢。皆雷同不敢有異詞。惟戶部侍郎楊瑒。獨建議以為括客不利居民。徵籍外田稅。使百姓困敝。所得不如所失。無幾。瑒又出為外職。
二月二十八日敕。檢獲招誘得戶口應合酬者。其有課戶。皆須待納租庸。然後論功。
十八年。宣州刺史裴耀卿論時政上疏曰。竊見天下所檢客戶。除兩州計會歸本貫已外。便令所在編附。年限向滿。須準居人。更有優矜。即此輩僥倖。若全徵課稅。目擊未堪。竊料天下諸州。不可一例處置。且望從寬鄉有賸田州作法。竊計有賸田者。減三四十州。取其賸田。通融支給。其賸地者。三分請取一分已下。其浮戶。請任其親戚鄉裏相就。每十戶已上。共作一坊。每戶給五畝充宅。並為造一兩口屋宇。開巷陌。立閭伍。種桑棗。築園蔬。使緩急相助。親鄰不失。丁別量給五十畝已上為私田。任其自營種。率其戶於近坊。更供給一頃。以為公田。共令營種。每丁一月。役功三日。計十丁一年。共得三百六十日。營公田一頃。不啻得計。早收一年。不減一百石。使納隨近州縣。除役功三百六十日外。更無租稅。既是營田戶。日免征徭。安樂有餘。必不流散。官司每丁收納十石。其粟更不別支用。每至不熟年。鬥判三十價。然後支用。計一丁一年。還出兩年已上。亦與正課不殊。則官收其役。不為矜縱。人緩其稅。又得安舒。倉廩日殷。久遠為便。其狹鄉無賸地客戶多者。雖此法未該。準式許移窄就寬。不必要須留住。若寬鄉安置得所。人皆悅慕。則三兩年後。皆可改塗。棄地盡作公田。狹鄉總移寬處。倉儲既實。水旱無憂矣。
二十六年七月敕。諸州應歸首復業者。比來每至年終。皆當州錄奏。自今已後。宜令牒報本道採訪使同勘。當道歸首人。每州略單數同一狀奏。仍挾名報所由。
天寶八載正月敕。朕永念黎元。務宏愛育。所以惠政頻及。善貸相仍。亦將克致和平。登於仁壽。如聞流庸之輩。漸亦歸復。浮食未還。其數非廣。靜言此色。並見其由。蓋為牧宰等。授任親民。職在安輯。稍有逃逸。恥言減耗。籍帳之間。虛存戶口。調賦之際。旁及親鄰。此弊因循。其事自久。寤寐興念。良用憮然。不有釐革。孰致殷阜。其承前所有虛掛丁戶。應賦租庸課稅。令近親鄰保代輸者。宜一切並停。應令除削。各委本道採訪使。與外州相知審細檢覆。申牒所由處分。其有逃還復業者。務令優恤。使得安存。縱先為代輸租庸。不在酬還之限。
十四載八月制。天下諸郡逃戶。有田宅產業。妄被人破除。並緣欠負租庸。先已親鄰買賣。及其歸復。無所依投。永言此流。須加安輯。應有復業者。宜並卻還。縱已代出租稅。亦不在徵賠之限。國之役力。合均有無。比來應定門夫。殊非得所。每縣中男多者。累歲方始一差。中男少者。一周遂役數遍。既緣偏併。豈可因循。自今已後。諸郡所差門夫。宜於當郡諸縣通率。準式納課分配。分得均平。
至德二載二月敕。諸州百姓。多有流亡。或官吏侵漁。或盜賊驅逼。或賦斂不一或徵發過多。俾其怨咨。何以輯睦。自今已後。所有科役。須使均平。本戶逃亡。不得輒徵近親。其鄰保務從減省。要在安存。
乾元三年四月敕。逃戶租庸。據帳徵納。或貨賣田宅。或攤出鄰人。展轉誅求。為弊亦甚。自今已後。應有逃戶田宅。並須官為租賃。取其價直。以充課稅。逃人歸復。宜並卻還。所由亦不得稱負欠租賦。別有徵索。
寶應元年四月敕。近日已來。百姓逃散。至於戶口。十不半存。今色役殷繁。不減舊數。既無正身可送。又遣鄰保祗承。轉加流亡。日益艱弊。其實流亡者且量蠲減。見在者節級差科。必冀安存。庶為均濟。
其月敕。百姓田地。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併。所以逃散。莫不由茲。宜委縣令。切加禁止。若界內自有違犯。當倍科責。
其年五月十九日敕。逃戶不歸者。當戶租賦停徵。不得率攤鄰親高戶。
廣德二年四月敕。如有浮客。情願編附。請射逃人物業者。便準式據丁口給授。如二年以上。種植家業成者。雖本主到。不在卻還限。任別給授。
大歷元年制。逃亡失業。萍泛無依。時宜招綏。使安鄉井。其逃戶復業者。宜給復二年。無得輒有差遣。如有百姓先貨賣田宅盡者。宜委本州縣取逃死戶田宅。量丁口充給。
貞元十二年六月。越州刺史皇甫政奏。貞元十年。進綾穀一千七百匹。至汴州。值兵逆叛。物皆散失。請新來客戶續補前數。上使謂宰臣。曰百姓有業則懷土。失業則去鄉。彼客戶者。鹹以遭罹苛暴。變成瘡痍之人。豈可重傷哉。可罷其率。特免所失物。
長慶元年正月赦文。應諸道管內百姓。或因水旱兵荒。流離死絕。見在桑產。如無近親承佃。委本道觀察使於官健中取無莊田有人丁者。據多少給付。便與公驗。任充永業。不得令有力職掌人。妄為請射。其官健仍借種糧。放三年租稅。
會昌元年正月制。安土重遷。黎民之性。苟非艱窘。豈至逃亡。將欲招綏。必在貲產。諸道頻遭災沴。州縣不為申奏。百姓輸納不辦。多有逃亡。長吏懼在官之時。破失人戶。或恐務免正稅。減剋料錢。祇於見在戶中。分外攤配。亦有破除逃戶桑地。以充稅錢。逃戶產業已無。歸還不得。見在戶每年加配。流亡轉多。自今已後。應州縣開成五年已前。觀察使刺史差強明官就村鄉。指實檢會桑田屋宇等。仍勒令長加檢校。租佃與人。勿令荒廢。據所得與納戶內征稅。有餘即官為收貯。待歸還給付。如欠少。即與收貯。至歸還日。不須徵理。自今已後。二年不歸復者。即仰縣司。召人給付承佃。仍給公驗。任為永業。其逃戶錢草斛等。計留使錢物。合十分中三分已上者。並仰於當州當使雜給用錢內。方圓權落下。不得剋正員官吏料錢。及館驛使料。遞乘作民課等錢。仍任本戶歸還日。漸復元額。
大中二年正月制。所在逃戶。見在桑田屋宇等。多是暫時東西。便被鄰人與所由等計會。雖雲代納稅錢。悉將斫伐毀折。及願歸復。多已蕩盡。因致荒廢。遂成閑田。從今已後。如有此色。勒鄉村老人與所由並鄰近等同檢勘分明。分析作狀。送縣入案。任鄰人及無田產人。且為佃事。與納稅糧。如五年內不來復業者。便任佃人為主。逃戶不在論理之限。其屋宇桑田樹木等。權佃人。逃戶未歸五年內。不得輒有毀除斫伐。如有違犯者。據限日量情以科責。並科所由等不檢校之罪。
鹹通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敕。諸道州府百姓。承佃逃亡田地。如已經五年。須准承前赦文。便為佃主。不在論理之限。仍令所司。准此處分。
唐會要卷八十六
奴婢
舊制。凡反逆相坐。沒其家為官奴婢。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沒官。皆謂之官奴婢。男年十四已下者配司農。十五已上者。以其年長。令遠京邑。配嶺南為城奴也。一免為番戶。再免為雜戶。三免為良人。皆因赦宥所及。則免之。凡免。皆因恩言之。得降一等二等。或直入良人。諸律令格式有言官戶者。是番戶之總號。非謂別有一色。
武德五年。安州刺史李大亮。以破輔公祏功。賜奴婢百人。大亮謂曰。汝輩多衣冠子女。破亡至此。吾亦何忍以汝為賤隸乎。一一皆放還。高祖聞而嗟賞。更賜奴婢三十人。
顯慶二年十二月敕。放還奴婢為良。及部曲客女者。聽之。皆由家長手書。長子已下連署。仍經本屬申牒。除附諸官奴婢。年六十已上及廢疾者。並免賤。
永昌元年九月。越王貞破。諸家僮勝衣甲者千餘人。於是制王公以下奴婢有數。
如意元年四月十七日敕。逆人家奴婢。及緣坐等色入官者。不須充尚食尚藥驅使。
萬歲通天元年九月敕。士庶家僮僕。有驍勇者。官酬主直。並令討擊契丹。時契丹首領李盡忠攻陷營州也。
大足元年五月三日敕。西北緣邊州縣。不得畜突厥奴婢。
景龍三年。司農卿趙履溫奏。請以隋代番戶子孫數千家。沒為官奴婢。仍充賜口。以給貴倖。監察禦史裴子餘。以為官戶承恩。始為番戶。且今又是子孫。不可抑之。奏免之。
天寶八載六月十八日敕。京畿及諸郡百姓。有先是給使在私家驅使者。限勒到五日內。一切送付內侍省。其中有是南口及契券分明者。各作限約。定數驅使。雖王公之家。不得過二十人。其職事官。一品不得過十二人。二品不得過十人。三品不得過八人。四品不得過六人。五品不得過四人。京文武清官。六品七品不得過二人。八品九品不得過一人。其嗣郡王郡主縣主國夫人諸縣君等。請各依本品。同職事及京清資官處分。其有別承恩賜。不在此限。其蔭家父祖先有者。各依本蔭職減。比見任之半。其南口請禁蜀蠻及五溪嶺南夷獠之類。
大歷十四年五月。詔曰。邕府歲貢奴婢。使其離父母之鄉。絕骨肉之戀。非仁也。宜罷之。
其年八月。都官奏。伏准格式。官奴婢。諸司每年正月造籍二通。一通送尚書。一通留本司。並每年置簿。點身團貌。然後關金倉部給衣糧。又準格式。官戶受有勳及入老者。並從良。比來因循。省司不立文案。伏恐日月滋深。官戶逃散。其受勳及入老者無定數。伏請令諸司準式造籍送省。並孳生及死亡者。每季申報。庶憑勘會。敕旨。宜並準式處分。自今已後。有違闕者。委所司奏聞。準法科罪。
元和四年閏三月敕。嶺南黔中福建等道百姓。雖處遐俗。莫非吾民。多罹掠奪之虞。豈無親愛之戀。緣公私掠賣奴婢。宜令所在長吏切加捉搦。並審細勘責。委知非良人百姓。乃許交關。有違犯者。準法處分。
八年九月詔。自嶺南諸道。輒不得以良口餉遺販易。及將諸處博易。又有求利之徒。以良口博馬。並敕所在長吏。嚴加捉搦。如長吏不任勾當。委禦史臺訪察聞奏。
長慶元年三月。平盧軍節度使薛蘋奏。應有海賊掠新羅良口。將到當管登萊州界。及緣海諸道。賣為奴婢者。伏以新羅國雖是外夷。常稟正朔。朝貢不絕。與內地無殊。其百姓良口等。常被海賊掠賣。於理實難。先有制敕禁斷。緣當管久陷賊中。承前不守法度。自收復已來。道路無阻。遞相販鬻。其弊尤深。伏乞特降明敕。起今已後。緣海諸道。應有上件賊賣新羅國良人等。一切禁斷。請所在觀察使嚴加捉搦。如有違犯。便準法斷。敕旨。宜依。
三年正月。新羅國使金柱弼進狀。先蒙恩敕。禁賣良口。使任從所適。有老弱者棲棲無家。多寄傍海村鄉。願歸無路。伏乞牒諸道傍海州縣。每有船次。便賜任歸。不令州縣制約。敕旨。禁賣新羅。尋有正敕。所言如有漂寄。固合任歸。宜委所在州縣。切加勘會。責審是本國百姓情願歸者。方得放回。
寶歷二年十一月敕。朝官及節度觀察使。自今已後。並不許更置私白身驅使。
太和二年十月敕。嶺南福建桂管邕管安南等道百姓。禁斷掠買餉遺良口。前後制敕。處分重疊。非不明白。衛中行李元志等。雖雲買致。數實過多。宜各令本道施行。准元和四年閏三月五日。及八年九月十八日敕文。切加約勒。仍逐管各差判官奏當司應管諸司所有官戶奴婢等。據要典及令文。有免賤從良條。近年雖赦敕。諸司皆不為論。致有終身不霑恩澤。今請諸司諸使。各勘官戶奴婢。有廢疾及年近七十者。請准各令處分。其新羅奴婢。伏准長慶元年三月十一日敕。應有海賊掠新羅良口。將到緣海諸道。賣為奴婢。並禁斷者。雖有明敕。尚未止絕。伏請申明前敕。更下諸道切加禁止。敕旨。宜依。
會昌五年四月。中書門下奏。天下諸寺奴婢。江淮人數至多。其間有寺已破廢。全無僧眾。奴婢既無衣食。皆自營生。或聞洪潭管內。人數倍一千人以下。五百人以上處。計必不少。臣等商量。且望各委本道觀察使。差清強官與本州刺史縣令同點檢。具見在口數。及老弱嬰孩。並須一一分析聞奏。如先自營生。及已輸納者。亦別項分析。深恐無良吏及富豪商人百姓綱維。潛計會藏隱。事須稍峻法令。如有犯者。便以奴婢計估。當二十千已上。並處極法。官人及衣冠。奏聽進止。如有人糾告。便以奴婢充賞。待勘知人數。續具條流。其京城委功德。亦準此條流。仍具數奏聞。敕旨。依奏。
其年八月。中書門下奏。應天下廢寺。放奴婢從良百姓者。今聞有細口。恐刺史以下官人。及富豪衣冠商人百姓。計會藏隱。及量與錢物索取。敕下後。如有此色。並仰首出。卻還父母。如有依前隱蔽。有人糾告。官人已下遠販商人百姓。並處極法。其告事人。每一口賞錢一百千。便以官錢充給。續徵所犯人填納。敕旨。宜依。
六年二月敕。山南江淮間。寺家奴婢。比來有敕釐革。或有父母贖男女將歸。歲月既深。今卻搜檢。情非違敕。事恐擾人。如有此色。勘檢有憑。並宜不要進收。自會昌元年以後者。不在此限。
大中五年二月敕。邊上諸州鎮。送到投來吐蕃回鶻奴婢等。今後所司勘問了。宜並配嶺外。不得隸內地。
九年閏四月二十三日敕。嶺南諸州。貨賣男女。奸人乘之。倍射其利。今後無問公私土客。一切禁斷。若潛出券書。暗過州縣。所在搜獲。以強盜論。如以男女傭賃與人。貴分口食。任於當年立年限為約。不得將出外界。
大順二年四月二十日敕。天下州府及在京諸軍。或因收擄百姓男女。宜給內庫銀絹。委兩軍收贖。歸還父母。其諸州府。委本道觀察使取上供錢充贖。不得壓良為賤。
道路
貞觀十四年七月三十日。移五崤道於莎柵。復舊路。
開元二十八年正月十三日。令兩京道路。並種果樹。令殿中侍禦史鄭審充使。
天寶三載五月。京兆尹蕭炅奏。請於要道築甬道。載沙實之。至於朝堂。從之。九月。炅又奏廣之。
七載四月。河南尹齊澣奏。於偃師縣東山下開驛路。通孝義橋北坡義堂路也。
廣德元年八月敕。如聞諸軍及諸府。皆於道路開鑿營種。衢路隘窄。行李有妨。苟徇所資。頗乖法理。宜令諸道諸使。及州府長吏。即差官巡檢。各依舊路。不得輒有耕種。並所在橋路。亦令隨要修葺。
大歷八年七月敕。諸道官路。不得令有耕種。及斫伐樹木。其有官處。勾當填補。
貞元七年八月。商州刺史李西華。請廣商山道。又別開偏道。以避水潦。從商州西至藍田。東抵內鄉。七百餘裏皆山阻。行人苦之。西華役功十餘萬。修橋道。起官舍。舊時每至夏秋。水盛阻山澗。行旅不得濟者。或數日。糧絕。無所求糴。西華通山間道。謂之偏路。人不留滯。行者為便。
太和二年二月。鄭州刺史楊歸厚奏。當州郭下管城。不置在州城內。使命往來。出入非便。伏請准汝州例。驛路於城西。敕旨。宜依。
其年。定州奏。當管白石嶺南路。官驛險峻。請移於易州西紫荊嶺路修置。從之。
開成元年四月。昭義節度使奏。請開夷儀山路。通太原晉州。從之。
大中三年十一月。山南西道節度使鄭渥。鳳翔節度使李玭等奏。當道先准敕。新開文川谷路。從靈泉驛至白雲驛。共一十所。並每驛側近。置私客館一所。其應緣什物糧料遞乘。並作大專知官。及橋道等開修制置畢。其斜谷路。創置驛五所。平州驛一所。連雲驛一所。松嶺驛一所。靈谿驛一所。鳳泉驛一所。並已畢功訖。敕旨。蜀漢道古今敧危。自羊腸九曲之盤。入鳥道三巴之外。雖限戎隔夷。誠為要害。而勞人禦馬。常困險難。鄭渥首創厥功。李琵繼成巨績。校兩路之遠近。減十驛之途程。人不告勞。功已大就。偃師開路。祇為通津。桂陽列亭。止於添驛。此則通千里之險峻。便三川之往來。實為良能。克當寄任。宜依所奏。仍付史館。
四年六月。中書門下奏。山南西道新開路。訪聞頗不便人。近有山水摧損橋閣。使命停擁。館驛蕭條。縱遣重修。必倍費力。臣等今日延英面奏。宣旨卻令修斜谷舊路及館驛者。臣等商量。望詔封敖及鳳翔節度使觀察使。令速點檢。計料修置。或緣館驛未畢。使命未可經通。其商旅及私行者。任取穩便往來。不得更有約勒。敕旨。依奏。
其年八月。山南節度使封敖奏。當道先准詔令臣檢討。卻修置斜谷路者。臣當時差軍將所由領官健人夫。併力修置。道路橋閣等。去七月二十日畢功。通過商旅騾馬擔馱往來。七月二十二日。已具聞奏訖。其館驛先多摧毀破壞。併功修樹。今並已畢。臣已散牒緣路管界州縣。及牒鳳翔劍南東西南川觀察使。並令取八月十五日以後。於斜谷路過使命。謹具如前。敕旨。宜依。仍付所司。
街巷
開元十九年六月敕。京洛兩都。是惟帝宅。街衢坊市。固須修築。城內不得穿掘為窯。燒造磚瓦。其有公私修造。不得於街巷穿坑取土。
廣德元年九月敕。城內諸街衢。勿令諸使及百姓輒有種植。
永泰二年正月十四日。京兆尹黎幹奏。京城諸街種植。
大歷二年五月敕。諸坊市街曲。有侵街打牆。接簷造舍等。先處分一切不許。並令毀拆。宜委李勉常加勾當。如有犯者。科違敕罪。兼須重罰。其種樹栽植。如聞並已滋茂。亦委李勉勾當處置。不得使有斫伐。致令死損。並諸橋道。亦須勾當。
貞元四年二月敕。京城內莊宅使界諸街坊牆。有破壞。宜令取兩稅錢和雇工匠修築。不得科斂民戶。
十二年。官街樹缺。所司植榆以補之。京兆尹吳湊曰。榆非九衢之玩。亟命易之以槐。
太和五年七月。左右巡使奏。伏准令式。及至德長慶年中前後敕文。非三品以上。及坊內三絕。不合輒向街開門。各逐便宜。無所拘限。因循既久。約勒甚難。或鼓未動即先開。或夜已深猶未閉。致使街司巡檢。人力難周。亦令奸盜之徒。易為逃匿。伏見諸司所有官宅。多是雜賃。尤要整齊。如非三絕者。請勒坊內開門。向街門戶。悉令閉塞。請准前後除准令式各合開外。一切禁斷。餘依。其月。左街使奏。伏見諸街鋪。近日多被雜人及百姓諸軍諸使官健。起造舍屋。侵佔禁街。切慮停止奸人。難為分別。今除先有敕文。百姓及諸街鋪守捉官健等舍屋外。餘雜人及諸軍諸使官健舍屋。並令除拆。所冀禁街整肅。以絕奸民。敕旨。所拆侵街舍。宜令三個月限移拆。如不礙敕文者。仍委本街使看便宜處分。
九年八月敕。諸街添補樹。並委左右街使栽種。價折領於京兆府。仍限八月栽畢。其分析聞奏。
大中三年六月。右巡使奏。義成軍節度使韋讓。前任宮苑使日。故違敕文。於懷真坊西南角亭子西。侵街造舍九間。敕旨。韋讓侵街造舍。頗越舊章。宜令毀拆。
橋梁
顯慶五年五月一日。修洛水月堰。舊都城洛水天津之東。有中橋及利涉橋。以通行李。
上元二年。司農卿韋機。始移中橋。自立德坊西南。置於安眾坊之左。南當長夏門街。都人甚以為便。因廢利涉橋。所省萬計。然每年洛水泛溢。必漂損橋梁。倦於繕葺。內使李昭德始創意。令所司改用石腳。銳其前以分水勢。自是無漂損之患。初。韋機橋畢。上大悅。令于中橋南刻一方石。刻其年辰簡速之跡。紀一十六字。蓋黃絹之辭也。
先天二年八月敕。天津橋除命婦以外。餘車不得令過。
開元九年十二月九日。增修蒲津橋。以竹葦。引以鐵牛。命兵部尚書張說刻石為頌。
十九年六月敕。兩京城內諸橋。及當城門街者。並將作修營。餘州縣料理。
二十年四月二十一日。改造天津橋。毀皇津橋。合為一橋。
天寶元年二月。廣東都天津橋。中橋石腳兩眼。以便水勢。移鬥門自承福東南。抵毓財坊南百步。
八載二月。先是。東京商人李秀昇。於南市北。架洛水造石橋。南北二百步。募人施財鉅萬計。自五年創其始。至是而畢。
十載十一月。河南尹裴迴。請稅本府戶錢。自龍門東山抵天津橋東。造石堰以禦水勢。從之。
大歷五年五月敕。承前府縣。並差百姓修理橋梁。不逾旬月。即被毀拆。又更差勒修造。百姓勞煩。常以為弊。宜委左右街使勾當捉搦。勿令違犯。如歲月深久。橋木爛壞。要修理者。左右街使與京兆府計會其事。申報中書門下。計料處置。其坊市橋。令當界修理。諸橋街。京兆府以當府利錢充修造。
其年八月敕。其坊市內有橋。不問大小。各仰本街曲當界共修。仍令京兆府各差本界官。及當坊市所由勾當。每年限正月十五日內令畢。如違。百姓決二十。仍勒依前令修。文武官一切具名聞奏。節級科貶。如後續有破壞。仍令所由時看功用多少。計定數修理。不得輒賸料率。及有隱欺。
貞元元年正月敕。宜令京兆府與金吾計會。取城內諸街枯死槐樹。充修灞滻等橋板木等用。仍栽新樹充替。
關市
武德九年八月十七日詔。關梁之設。襟要斯在。義止懲奸。無取苛暴。近世拘刻。禁禦滋章。非所以綏安百姓。懷來萬邦者也。其潼關以東。緣河諸關。悉宜停廢。其金銀綾絹等雜物。依格不得出關者。不得須禁。
天授二年七月九日敕。其雍州已西。安置潼關。即宜廢省洛州南北面各置關。
長安二年正月。有司表請稅關市。鳳閣舍人崔融上議曰。臣伏見有司稅關市事條。不限工商。但是行旅盡稅者。臣謹按周禮九賦。其七曰關市之賦。竊惟市縱繁雜。關通未遊。欲令此徒止抑。所以鹹增賦稅。夫關市之稅者。惟斂出入之商賈。不稅往來之行人。今若不論商民。通取諸色。事不師古。法乃任情。悠悠末世。於何瞻仰。又四海之廣。九州之雜。關必據險路。市必憑要津。若乃富商大賈。豪宗惡少。輕死重氣。結黨連群。喑嗚則彎弓。睚眥則挺劍。小有失意。且猶如此。一旦變法。定是相驚。非惟流逆齊民。亦自擾亂殊俗。求利雖切。為害方深。而有司上言。不識大體。徒欲益帑藏。助軍國。殊不知軍國益擾。帑藏愈空。且如天下諸津。舟航所聚。洪舸巨艦。千軸萬艘。交貨往還。昧旦永日。今若江津河口。置鋪納稅。稅則檢覆。覆則遲留。此津纔過。彼鋪復止。非惟國家稅錢。更遭主司僦賂。至如關市之稅。史籍有文。秦政以雄圖武力捨之而不用也。漢武以霸略英才。去之而勿取也。何則。關為詰暴之所。市為聚民之地。稅市則民散。稅關則暴興。暴興則起異圖。民散則懷不軌。況澆風久扇。變法為難。徒欲禁末遊。規小利。豈知失元默。亂大倫乎。古人有言。王者藏於天下。諸侯藏於百姓。農夫藏於庾。商賈藏於篋。惟陛下詳之。必若師興有費。國儲多窘。即請倍算商賈。加斂平民。如此則國保富強。人免憂懼。天下幸甚。臣知其不可也。
天寶二年十月敕。如聞關已西諸國。興販往來不絕。雖託以求利。終交通外蕃。因循頗久。殊非穩便。自今已後。一切禁斷。仍委四鎮節度使。及路次所由郡縣。嚴加捉搦。不得更有往來。
乾元元年八月敕。大散關宜依舊令鳳翔府收管。
寶應元年九月敕。駱谷金牛子午等路。往來行客所將隨身器仗等。今日以後。除郎官禦史。諸州部統進奉事官。任將器仗隨身。自餘私客等。皆須過所上具所將器仗色目。然後放過。如過所上不具所將器仗色目數者。一切於守捉處勒留。
元和九年五月。豐州奏。中受降城與靈州城接界。請置關。從之。
十二年二月。時討淮蔡既久。濟師十倍。賊知其必屈。每思竊發於中。以緩師期。故有折陵寢之戟。爇芻之場。流矢飛書。往往不絕。蓋關防之罪也。及平淄青後。簿書獲賞蒲潼關吏文案。乃明吏卒取于賊而容其奸也。
大中三年七月。涇州節度使康季榮奏。六月二十七日。收原州城及諸關。石門關。驛藏關。木峽關。制勝關。六盤關。石峽關。其月。邠寧監軍小使張文銳奏。當兵道兵馬。今月十三日收蕭關。
六年三月。隴州防禦使薛逵奏。伏奉正月二十六日詔旨。令臣築故關訖聞奏者。伏以汧源西境。切任故關。昔有隄防。殊無制置。僻在重岡之上。苟務高深。今移要會之口。實堪控扼。舊絕泉井。遠汲河流。今則臨水挾山。當川限穀。危牆深塹。克揚營壘之勢。伏乞改為定戎關。關吏鈐轄往來。臣當界又有南由路。亦是要衝。舊有水關。亦請准前扼捉。去正月二十七日起工。今月十七日畢。謹畫圖進上。敕旨。薛逵新置關城。得其要害。形於圖畫。頗見公忠。宜依所奏。
市
貞觀元年十月敕。五品以上。不得入市。
七年七月二十日。廢州縣市印。
顯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。洛州置北市。隸太府寺。
垂拱二年十二月敕。三輔及四大都督。並衝要當路。及四萬戶以上州縣令。並赤縣錄事。並宜省補。
天授三年四月十六日。神都置西市。尋廢。至長安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。又置。至開元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。又廢。其口馬。移入北市。
長安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。廢京中市。至天寶八載十月五日。西京威遠營置南市。華清宮置北市。
景龍元年十一月敕。諸非州縣之所。不得置市。其市當以午時擊鼓二百下。而眾大會。日入前七刻。擊鉦三百下。散。其州縣領務少處。不欲設鉦鼓。聽之。車駕行幸處。即於頓側立市。官差一人權檢校市事。其月。兩京市諸行。自有正鋪者。不得於鋪前更造偏鋪。各聽用尋常一樣偏廂。諸行以濫物交易者。沒官。諸在市及人眾中相驚動。令擾亂者。杖八十。
開元二年閏三月敕。諸錦。綾。羅。縠。繡。織成紬絹絲。犛牛尾。真珠。金。鐵。並不得與諸蕃互市。及將入蕃。金鐵之物。亦不得將度西北諸關。
大歷八年七月敕。京城內諸坊市門。至秋成後。宜令所由勾當修補。
十四年七月。令王公百官及天下長吏。無得與人爭利。先于揚州置邸肆貿易者。罷之。先是。諸道節度觀察使。以廣陵當南北大衝。百貨所集。多以軍儲貨販。列置邸肆。名託軍用。實私其利息。至是乃絕。貞元以後。京都多中官市物於廛肆。謂之官市。不持文牒。口含敕命。皆以監估不中衣服。絹帛雜紅紫之物。倍高其估。尺寸裂以酬價。市之經商。皆匿名深居。陳列廛閈。唯麤弱苦窳。市後又強驅於禁中。傾車乘。罄輦驢。已而酬以丈尺帛絹。少不甘。毆致血流者。中人之出。雖沽漿賣餅之家。無不徹業塞門。以伺其去。蒼頭女奴。輕車名馬。惴惴衢巷。得免捕為幸。京師之人嗟愁。叫閽訴闕。則左右前後。皆其人也。
貞元十四年八月。右金吾將校趙洽。田岩。並配流天德軍。時屢有中官於京城市肆。強買人間。率用直百錢物。買人數千錢物。仍索腳價。及進奉門戶。謂之宮市。是時吳湊為京兆尹。數上言。切為條理。無幾。中貴人等奏雲。百姓蒙宮市存養。頗獲厚利。吳湊再論奏者。湊之金吾舊吏趙洽等獻計也。故洽等坐焉。湊。代宗元舅。早承恩顧。上即位。復寵遇之。潔廉謹慎。未嘗不以公忠之言匡啟於上。至是。又以宮市事懇論於上前。事雖不從。時論歸美。
二十一年二月赦文。應緣宮市並出正文帖。依時價買賣。不得侵擾百姓。
寶歷二年十月。京兆尹劉棲楚奏。術者數之妙。苟利於時。必以救患。伏以前度甚雨。閉門得晴。臣請今後每陰雨五日。令坊市閉北門。以禳諸陰。晴三日。便令盡開。使啟閉有常。永為定式。從之。
開成五年十二月敕。京夜市宜令禁斷。
會昌二年四月敕。舊課種桑。比有敕命。如能增數。每歲申聞。近知並不遵行。恣加翦伐。列於廛市。賣作薪蒸。自今委所由嚴切禁斷。
六年七月敕。如聞十六宅置宮市以來。稍苦於百姓。成弊既久。須有改移。自今以後。所出市一物以上。並依三宮直市。不得令損刻百姓。
大中二年九月敕。比有無良之人。于街市投匿名文書。及於箭上或旗旛。縱為奸言。以亂國法。此後所由潛加捉搦。如獲此色。使即焚瘞。不得上聞。
五年八月。州縣職員令。大都督府市令一人。掌市內交易。禁察非為。通判市事丞一人。掌判市事。佐一人。史一人。師三人。掌分行檢察州縣市。各令準此。其月敕。中縣戶滿三千以上。置市令一人。史二人。其不滿三千戶以上者。並不得置市官。若要路須置。舊來交易繁者。聽依三千戶法置。仍申省。諸縣在州郭下。並置市官。又准戶部格式。其市吏壁師之徒。聽於當州縣供官人市買。
城郭
永徽五年十一月十一日。和雇雍州夫四萬一千人。修京羅城郭。三十日畢。九門各施觀。明德觀正門。以工部尚書閻立德為始。
顯慶五年九月。改東明門為賓耀門。西明門為宣耀門。
長壽元年九月。神都改造文昌臺。及造定鼎上東等城門。修築外郭。並鳳閣侍郎李昭德所制。時人以為能。
開元十八年四月一日。築京城。九十日畢。
二十三年七月敕。兩京城皇城及諸門。並助鋪及京城守把捉兵之處。有城牆若門樓舍屋破壞須修理者。皆與所司相知。並量抽當處職掌衛士。以漸修營。若須登高臨內。即聞奏之。
二十八年。都畿採訪使禦史中丞張倚。請整齊都城侵街牆宇。
天寶二年正月二十八日。築神都羅城。號曰金城。
六載十二月二十一日。築會昌城於湯所。置百司及公卿邸第。
十三載十月十七日。和雇華陰扶風馮翊三郡丁匠。及京城人夫一萬三千五百人。築興慶宮城。並起樓。四十九日畢。
至德二載正月二十七日。改丹鳳門為明鳳門。安化門為達禮門。安上門為先天門。及坊名有安者。悉改之。尋並卻如故。
建中元年五月。築奉天城。
四年十月。上避難於奉天。初。術士桑道茂奏請城奉天。為王者之居。至是方驗。
貞元八年。新作元武門。
九年二月。詔復築鹽州城。先是。貞元三年。城為吐蕃所壞。自後塞外無保障。犬戎入寇。既城之後。邊患頓息。
元和三年。涇原節度使段佑。請修臨涇城。在涇州北八十裏。以扼犬戎之衝。詔從之。
八年。河東節度使張宏靖奏修古舜城。從之。
長慶四年三月。夏州節度使李祐奏。於塞外築烏延。宥州。臨塞。陰河。陶子等五城。以備蕃寇。
太和元年四月。鳳翔府築臨汧城於汧陽縣西北八十裏。
會昌六年正月。閑廄宮苑使奏。苑內諸面苑子等門。共九十四所。今伏緣大禮日近。準例鑾駕赴郊廟後。並請鎖閉。匙鑰各令進入。候還宮日。即便請卻開。應赴郊廟一物以上。請宣下事件前。並須搬載出盡。其留司官健等。令併支糧料。鑾駕赴郊廟後。不得出入。敕旨。依奏。
鹹通六年四月。西州節度使牛藂奏。於蠻界築新安城。遏戎州。功畢時。南詔蠻入寇姚嶲。陳許大將顏復戍嶲州。奏築二城。其年秋。六姓蠻攻遏戎州。為復所敗。退去。